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 17名被告人均获刑
出狱不忘“老本行”累犯再次贩毒获刑七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 (臧红梅) 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孔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其位于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建设东路的家中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刚交易完毕,被事前接到群众举报的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查获孔某某贩卖给张某某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2个。经称量,查获的2个海洛因可疑物零包净重共计0.26克。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5日被威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孔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