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基本相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也很相似,但二者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如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专卖产品,包括军工产品、特种药品以及卷烟、食盐等。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并不主要表现在销售经营方面,而表现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本身,即通过组织发展传销会员,构筑层级管理组织,利用诱骗宣传等欺骗手段来直接诈取传销人员的钱财。这一点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在行为手段方面的最大区别。
2、犯罪主体方面的区别。非法经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而组织、领导传销罪只有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3、犯罪形态和刑罚适用方面的区别。非法经营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情节犯。如果行为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情节,就不构成犯罪,而只可能是一般违法行为。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以数额和情节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行为犯,行为人一经实施了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行,就可以构成犯罪。当然,如果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