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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组织领导传销案70人成功从轻处罚10个月律师辩护思路与庭审技巧
发布日期:2018-01-24    作者:庄荣华律师
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传销案件,被告人系成年人。 承办法官:全金华法官 审理结果: 我方当事人被法庭成功判处10个月 刑事案件阶段: 1、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的刑事案件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苏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人A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8月间,B(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雨花台区岱山保障房附近以“1040连锁经营”等项目为名,无实际商品,通过发展下线方式,先后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根据发展下线按照比例获得提成。B等人先后发展二十余个团队从事传销活动。 截至案发时,已查证被告人A担任其所在的团队的直总,负责团队日常管理,听取团队大总管汇报工作。同时,被告人何力曾担任教育总监,负责管理各个团队大总管的工作。其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层级在3级30人以上。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与他共同故意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力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A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A与他共同故意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查,辩护人辩称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7年8月1 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曰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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