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引诱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已领刑
发布日期:2018-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苏海波)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陆某某因参加“善心汇”传销组织,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被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张某明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参加者缴纳300元购买一个善种子成为会员,会员经公司安排“赠与”一定数量资金给其他会员后,公司再行安排“赠与”的会员“受助”。公司以会员“受助”资金高于其“赠与”资金5%至50%不等收益,并可循环进行“赠与”和“受助”为诱饵吸引会员。公司将会员按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以上级会员可获得下线会员“赠与”资金2%至6%不等的奖励收益,引诱会员积极发展下线。
2016年12月,陆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注册成为公司普通会员,后向公司缴纳5万元升为A轮功德主。陆某某为获利,以参加“善心汇”网络平台投资、做慈善为名,通过微信等方式推荐介绍“善心汇”经营模式,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该网络共有75层,陆某某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2层,其下级网络有8层,356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7次赠与,累计38000元,6次受助,累计30300元。
法院认为:陆某某参加“善心汇”传销组织,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在该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