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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征收拆迁行政赔偿诉讼中,被拆迁人需举证其权益损害
发布日期:2019-02-12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第三人在组织拆除其他厂房时,施工人员不慎毁坏了原告承租的XX公司的部分房屋屋面,当天有关部门就责成施工单位进行了维修,原告诉称,其因此停产停业,产生了5万元的损失,并未能举证证明。判决驳回原告XXXXXX机械厂的赔偿请求。
【关键词】征收拆迁,确认违法,合法权益,行政赔偿,损害后果
【前言】 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被确认违法,且该违法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才产生行政赔偿。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引发的有关行政赔偿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原告XXXXXX机械厂是依法成立的企业。2016116日,第三人作为拆迁主体,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前提下,违法拆除了原告的部分厂房,致原告停产、停业,财产受损,但第三人一直未给予赔偿。2016112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申请赔偿,但被告一直不闻不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赔偿职责,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万元,第三人附带赔偿上述原告的损失。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原告放弃了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结果】 2016116日,第三人在组织拆除其他厂房时,施工人员不慎毁坏了原告承租的XX公司的部分房屋屋面,当天有关部门就责成施工单位进行了维修,原告诉称,其因此停产停业,产生了5万元的损失,并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XX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经XXXX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的机器设备,除了原告自己愿意带走的而外,其余留下的,包括因屋面塌陷损坏的,均经依法评估并由XX公司补偿给了原告,原告的所有机器设备因XX公司的房屋征收,均已得到了相应补偿,不存在损失的问题。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放弃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照准。判决驳回原告XXXXXX机械厂的赔偿请求。
【讨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被确认违法,且该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时,才产生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所产生的5万元的损失,该主张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2.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以保护公民产权。3.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4.人民法院既强调保障被征收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 也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的正确征收拆迁行为。
【资料来源】原告XXXXXX机械厂与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第三人XX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2017)苏XX行赔初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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