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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基础复习:监督权
发布日期:2019-0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概述

  (1)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人对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其具体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2)监督权,不仅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性权利”,而且是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时的“防御权”。

  (3)监督权,受到宪法的绝对保障,即使被判处刑罚的人也享有监督权;不得仅仅因公民行使监督权而给其带来不利后果。

  2.批评、建议权

  批评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提醒注意】

  为落实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宪法》第27条第2款)

  3.申诉、控告、检举权

  (1)申诉、控告、检举必须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2)申诉、控告、检举必须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即向有权接受或者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3)申诉、控告、检举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4)对于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即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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