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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强化复习:监督权
发布日期:2015-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强化复习: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

  (1)批评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2)建议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3)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4)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5)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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