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基础复习:人身基本权
发布日期:2019-0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生命权
1.生命权的概念与意义 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价值。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权利,是基本权利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生命权具有以下意义:
(1)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
(2)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维护生命权是制定法律或者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3)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负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
(4)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
2.生命权的基本内容
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1)享受生命的权利,即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生命价值;
(2)防御权,即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价值的行为的防御;
(3)生命保护请求权,即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
(4)生命权的不可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故生命权具有专属性,只属于特定的个人,但个人主观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表现为一种法律义务。独角兽网校
3.生命权的主体
生命权首先是人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生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生命权的效力
(1)对国家
生命权作为主观的权利首先对国家权力的一切活动产生效力,约束国家权力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个人有权以生命权为依据,防御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任何形式的侵害。生命权对国家权力产生的效力实际上产生了国家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义务:一方面不能侵犯生命权;另一方面必须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
(2)对私人
生命权效力同时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关系,公民有权防御私人对生命权的侵害。对来自于私人的侵害,除适用保护生命权的普通法律外,必要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以扩大生命权的保护范围。
【例20.2】下列有关生命权的表述和做法,哪些不正确?
A.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权利,是基本权利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
B.维护生命权是制定法律或者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C.生命权的主体只能是本国人,不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D.生命权效力适用于国家,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关系
【答案】C.D
(二)人身自由(《宪法》第37条)
1.含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剥夺、限制或者搜查。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
2.侵权情形
侵害人身自由的常见情形有:
(1)非法拘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拘留、监禁等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南的行为;
(2)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是指以非法管制、拘役、徒刑以及非法讯问、非法跟踪盯梢等方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非法搜查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公民强行搜身,或者强迫公民自己证明自身清白而暴露身体的行为。
3.人身自由的受限性
人身自由,依法可以限制或者剥夺,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理由、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或者批准,并由法定机关执行。因此,《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例20.3】王某于商场购买日用品。在走出商场时,商场保安员李某认为其有盗窃嫌疑,故根据商场的规定,坚持要对王某当场进行搜身检查。王某不允许。李某与商场另一保安陈某强行对王某进行搜身,并搜出未付款的茶叶一罐。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独角兽网校
A.王某有盗窃行为,故商场保安对他的搜查是正当的
B.商场的规定的不能作为搜身的依据
C.商场保安人员不具有搜身的权力
D.商场保安人员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人身自由
【答案】B.C.D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
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写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容。“人格尊严”可以从以下两大方面理解:
1.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肯定“人本身即为目的”,即“国家系因人民之意愿而存在,非人民因国家之意愿而存在”。个人是一切价值的根源。人必须为自己存在,不得客体化、物体化。
(2)人格尊严是规范中的规范,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权利。大多数基本权实现的目的,就是使人格尊严获得尊重和保障。对人格尊严的侵犯,原则上以侵犯其他基本权利为前提。
(3)人格尊严具有不可处分性和不可侵犯性。
(4)人格尊严肯定个人人格具有独立自主性。
(5)人格尊严保障要求:①国家不得用残酷、不合乎人道、或贬低人格尊严的刑罚来制裁个人;②国家不得基于一般威胁、恐吓理由制裁个人,使个人成为国家防止犯罪的客体;③国家不得以强迫方式将个人的相关资料全部储存并加以分类(如同对待“物”),并任意使用;④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个人得以符合人格尊严生存的最低条件生活。
2.作为具体权利的个人尊严
作为具体权利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例20.4】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公民的人格尊严?
A.公民的姓名权 B.公民的肖像权 C.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D.公民的荣誉权
【答案】A.B.C.D
(四)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
1.含义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
2.人身性
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场所,因此保护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保护公民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也就进一步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总之,住宅权是与人身自由有关的权利,是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
3.侵权情形
侵犯住宅的情形除非法搜查住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外,还包括非法侵占、损毁住宅(这些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也侵犯了住宅权所保护的公民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利益)
4.受限性
住宅不受侵犯,并不是绝对的。若依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在法定情形下按照法定程序对住宅进行搜查、检查是允许的。比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对公民住所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对公民住所进行搜查。
【例20.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答案】A.B
(五)通信基本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含义
通信基本权,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非法限制的自由,他人不得隐匿或毁弃等;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拆阅或者窃听等。
2.意义
通信基本权的设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是公民享有自由地交流思想的必要手段。
3.受限性
通信基本权是相对的。根据现行《宪法》第40条,对通信可以进行检查,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宪定理由: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2)宪定机关: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检查。此处的“公安机关”,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行使刑事侦查权的监狱、军队保卫部门;(3)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例20.6】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离婚案件过程中,原告甲某诉称被告乙某经常通过手机与第三者丙某电话联系,致使婚姻关系破裂。为此,县人民法院要求中国移动该县营业部提供某乙的通话详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何者为正确?
A.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
B.县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中国移动该县营业部提供乙某的通话详单
C.中国移动该县营业部有义务保护通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D.县人民法院有权检查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通话详单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