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正文
发布日期:2019-01-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从结构上而言,宪法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组成。
① 宪法正文的总则
总则性内容,又称“总纲”、“基本原则”等,是一个国家立国之根本,因此,各国宪法一般都予以规定。从内容上看,总则一般包括基本原则条款、基本政治制度条款、基本经济制度条款、基本文化制度条款、国家标志条款等等。
宪法正文的总则不能等同于宪法序言。因为:第一,从法律效力的作用上看,序言虽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的作用不完全相同;而总则的内容一般都有规范性效力,可以或应该具体适用;第二,在许多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序言和总则(总纲)的情况也不鲜见,如瑞士和中国的宪法;第三,从排列方式看,总则是宪法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序言则是独立于正文之外的一个部分。当然,二者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的地方,这是立法技术应予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不能因此认为二者没有区别。
② 宪法正文的分则
1、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分则的条文是宪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一部宪法的实体内容。从内容上看,分则一般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结构的设置、权限和活动原则、宪法的实施与监督以及过渡性条款等呢绒。
关于分则中的“过渡性条款”。目前世界上,有过渡性条款的宪法为数不少,例如联邦德国1949年基本法、委内瑞拉1961年宪法、菲律宾1973年宪法、俄罗斯联邦1991年宪法、法国1958年宪法、瑞士1874年宪法和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等等。过渡性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一国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建国初期临时政府的职权,宪法颁布前一些临时性法律的效力问题等等。
③ 宪法正文的附则
宪法正文的附则,有的称为“补则”或“最后规定”,通常规定宪法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宪法的修改和补充等内容。从内容上看,几乎每一部宪法都有附则性条款,但从形式上看,载有“附则”之名的宪法不多,而且表述也不一样。例如,波兰1952年宪法第十章为“附则”,委内瑞拉1961年宪法第十二部分类“最后规定”,日本1946年宪法第十一章为“补则”。
关于附则性条款与过渡性条款,两者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一般情况下有其一,则不再有其二,但同时对两者都进行规定的宪法也不鲜见,如委内瑞拉1961年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