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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所注射疫苗为合格
发布日期:2019-01-18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母亲抱王某某在XX卫生院注射百白破疫苗和口服脊灰糖丸、B型流感嗜血性杆菌疫苗,XX卫生院未在王某某的接种证上填写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号、接种部位、接种医师的重要内容,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为王某某注射的疫苗是否合格,判决XX卫生院赔偿王某某医疗费等共计415016元。
关键词: 医疗纠纷,疫苗接种,医疗过错,损害后果,赔偿责任
前言: 疫苗注射是使接受方获得抵抗某一种特定疾病原的免疫力,藉由免疫系统对外来物的辨认,进行抗体的筛选和制造,以产生对抗该病原或相似病原的抗体,进而使受注射者对该疾病具有较强的抵抗能力。若疫苗接种时,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则按照医疗纠纷来处理。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疫苗接种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母亲抱王某某到XX卫生院注射百白破疫苗和口服脊灰糖丸,该院防保工作人员完成上述防疫工作后,又向王某某母亲推荐注射B型流感嗜血性杆菌疫苗,郑某某接受了该院医生为王某某注射B型流感嗜血性杆菌疫苗的建议,该院为王某某注射了B型流感嗜血性杆菌疫苗。3天后王某某突发高烧,就诊于渑池县人民医院,当时被诊断为:1、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心律失常待查,住院一天后因病情难以得到控制,院方建议转院治疗。王某某于次日被转入甲医院,入院诊断为:1、支气管肺炎,2、败血症,3、化脓性脑膜炎。因病情未见明显好转而被转到乙医院,初步诊断为,化脓性脑膜炎并硬膜下积液、支气管肺炎。
结果: 王某某在XX卫生院注射百白破疫苗和口服脊灰糖丸、B型流感嗜血性杆菌疫苗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王某某于注射疫苗三日后出现支气管肺炎、败血症、化脓性脑膜炎的症状。本案中XX卫生院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在王某某的接种证上填写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号、接种部位、接种医师的重要内容,应推定XX卫生院在此次医疗损害纠纷中有过错,XX卫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XX卫生院赔偿王某某医疗费等共计415016元。
讨论: B型流感嗜血性杆菌疫苗用于预防由B型流感嗜血性杆菌引起的侵袭性感染,包括脑膜炎、肺炎、败血症蜂窝组织炎、关节炎等。XX卫生院未按规定在王某某的疫苗注射证上填写疫苗的相关信息,没有让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其内部预诊登记表上签名确认,也未提交双方见证下封存疫苗的证据,XX卫生院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为王某某注射的疫苗是否合格。推定XX卫生院具有过错,应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致谢: 本文由医生和律师合作完成。原始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撰写中立足于忠实原文并对原文做了简化。目的是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期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起到借鉴作用。(涉医问题由我团队医生回复)。
参考资料: 1.接种国家计划性疫苗发生接种异常反应,应依由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补偿。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3.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4.“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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