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死亡人口的土地该不该收回?|京平律师解惑答疑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京平律师答
您好,您的问题从棚户区改造、不同土地性质的拆迁补偿、注意事项等方面来分析。 一、关于棚户区改造 首先看什么是棚户区?一般情况下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以及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较为简陋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项目本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工程 ,故而在项目审批和资金支持上都有较多的优惠,比如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财政金融支持的力度等。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仍然是依照国家关于征收拆迁的相关法律进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如果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内容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方式上,货币补偿或者是产权调换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如果是涉集体土地的征收,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拆迁补偿。涉及到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于失地农民,还涉及到社保费用的缴纳。涉及到房屋的,除了宅基地补偿外,房子等地上附着物也要给予补偿。同时搬迁安置、过渡费用、装修费用等也应给予合理补偿。 在补偿方式上有如下三种:1、房屋安置,就近地段最低拆一平还一平;2、货币补偿,房屋重置成本价+宅基地补偿;3、迁建安置,审批宅基地,同时补偿房屋重置成本。
三、注意事项 1、如果是划入了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如下主张,如若是货币补偿可以参照周围类似房地产价格,如果是产权置换,就近地段最低拆一还一。 2、如果具有实际持续经营行为,并且具备相关经营手续的,需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不论是哪种项目的拆迁征收,不论是哪种补偿方式,均应遵循合理补偿的原则,即不得因为征收拆迁降低了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 最后提示大家,基于拆迁征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各家情况不同,需具体分析,不懂的一定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死亡人口的土地该不该收回?
京平律师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1、家庭承包地,部分承包人死亡的,不会导致承包地收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户”的概念与我们常说的“家庭”是一致的,是指同居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因此,家庭承包地是由整个家庭承包,并非由家庭中的单个成员承包。 并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单个家庭成员的死亡,并不会导致承包关系的改变,仅涉及到权属证明中登记家庭成员的变更。但如果全部家庭成员死亡,则会导致承包地的收回。
2、林地、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可以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以及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3、新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取得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但现实中,村村不同,是否有预留的机动地可供分配,是否有可以开垦的土地等情况,都会影响到新增成员是否可以分到承包地。因此,要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