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朱某与被告孟某在2018年2月1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二、判令被告孟某返还原告购房款1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5日,被告孟某将位于诸暨市xxx镇xx号两间三楼卖给原告朱某,双方约定转让款30万元,一次性付清,被告在2018年3月15日交付土地证,否则返还40万元。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在签订协议之前已将该处房产卖给案外人,已无法履行合同。2018年3月22日,经诸暨市x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返还30万元购房款,如果逾期则责任自负。至起诉日,被告仅返还了18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予以起诉。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实际仅归还17.50万元,诉称的18万元系笔误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孟某返还原告购房款12.5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二、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未作出答辩。三、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5日,被告孟某与原告朱某签订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转让xxx镇xx号两间三楼给原告,价格为30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现金一次性付清;土地证在2018年3月15日交付原告,如未能交付,则被告以xx处住宅作抵押,或者以40万元价格返还给原告。2018年3月22日,双方就转让协议纠纷,经诸暨市x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18年3月22日当场支付原告现金5万元,余下25万元于2018年3月30日归还10万元,2018年9月30日归还1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一切法律诉求责任,如逾期被告责任自负。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累计归还了18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四、法院判决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孟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于2018年3月22日解除;二、被告孟某应返还原告朱某购房款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合计15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732元,被告孟某负担1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