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丁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5年11月18日经本村丁仙丰、丁仁明、丁留国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房屋四间,原告多次催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至今未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二、被告辩称 被告丁某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三、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丁某系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西七埠村村民。丁某在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西七埠村有房屋四间(房产证号:文房产证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小观集建91字第190220416号)。2005年11月18日,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诉争房屋四间。四、法院判决 原告丁某与被告丁某签订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西七埠村房屋四间(房产证号:文房产证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小观集建91字第190220416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丁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