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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3-11-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关于超期羁押责任追究,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强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意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十分严重。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声誉,也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强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抑制超期羁押行为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强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减少超期羁押,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人身自由非依法不受剥夺,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为非法拘禁,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犯。其次,有利于促进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诉讼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而超期羁押既破坏公正,也拖延诉讼;既不利于保障无辜,也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第三,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超期羁押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而且是公安司法机关或其公务人员公开破坏法律秩序,如不予严厉禁止,法律尊严及公众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信任将荡然无存,法律秩序就难以维护,就会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第四,我国签署、加入了许多国际公约,在联合国有关公约中,要求使被羁押人在合理期限内接受审判。强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相吻合,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处于主动。

  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依据。首先是宪法。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超期羁押侵犯宪法权利,应当受到追究;其次是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刑法对非法拘禁也有规定,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职责、义务、纪律、惩戒等都作了规定。超期羁押违反有关法律,必须依法追究;再次是有关法规等。

  三、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应注意的问题。导致超期羁押的原因十分复杂,从根本上减少或避免超期羁押,既需要相关法律、体制的改革以及司法资源的大量投入,如司法独立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实行侦查机关与羁押机构的分离以及羁押批准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分离,实行司法令状主义,保释的有效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大量运用等,也需要办案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在具备上述条件之前,从现实性考虑,强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应当解决好以下问题:(1)注意根据超期羁押的不同情况确定应当追究的责任,既要明确办案人员的责任,也要明确主管领导的责任;(2)注意处理好非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不能留有漏洞;(3)在操作程序上,应当衔接好追究非刑事责任的程序与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4)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对超期羁押提出异议、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处理等权利救济程序;(5)应当为责任追究权力机关(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有效保障机制,避免有些部门或者地方基于各种原因阻挠责任追究。为此,应当强化、强调中央和省级公安司法机关在超期羁押责任追究中的作用;(6)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避免超期羁押,而不是为追究而追究。为此,应当加大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公安司法人员充分理解超期羁押的严重危害性,提高人权保障和维护法律秩序的意识,自觉严格执法。

  需要强调的是,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超期羁押责任追究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为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作用,应当为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良好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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