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掏出6.5米高地下室 危害公共安全罪
导读:近日,网上的一条新闻“居民楼掏出6.5米高地下室”一起了人们的关注,该居民的行为一方面构成了违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如果该居民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楼房的安全性,那么,其行为是否会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居民楼掏出6.5米高地下室
2018年5月4日,白纸坊街道办事处在对半步桥街13号院4号楼楼外违建进行拆除的时候,最东边门洞的一楼住户突然阻止工程车进入现场,一名男子始终强烈地反对工人进入。原来,要拆除的违法建筑下竟是空的,已经被住户挖出了一个6.5米高的地下室。据初步了解,这处违建挖了3到5年。该楼一层原本就是半地下建筑,房主从楼外起了一片违建,然后在室内沿着这片违建的位置向下开挖。专家指出,因为该地下室离楼较近,已经进入压力扩散区,楼体可能会产生沉降,所以要尽快处置。目前,私挖地下室的邓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类罪名,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侵犯的客体均为公共安全,其行为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在这些类罪名中比较难判断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本罪时,要看其行为是否与放火、决水等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相当性,而不能简单的将其认为是兜底罪名。例如,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邓某违规在其所居住的楼房下挖出一个地下室,高度达6.5米,若该行为已经严重破坏到房屋的承重结构,使楼房存在倾覆的可能,从而危及到整栋楼多数人的生命,那么,邓某的行为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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