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日期:2018-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2-2-15)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
选项A、C错误。甲、丙主观上属于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选项B正确。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主观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选项D错误。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丁在繁华路段飙车,造成2名老妇因受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况。因此,丁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学员问: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定为危险驾驶罪,我想问一下老师,该题C项的解析为什么定交通肇事罪啊?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
因为选项C已经造成重大伤亡结果。
“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且没有造成重大伤亡结果,才是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