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立功的司法解释要点
发布日期:2018-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司法解释要点。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论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司法解释要点①
1.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
第一,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二,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三,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2.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 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第一,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约至指定地点的;
第二,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第三,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第四,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 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换言之,只有提供犯罪后“新”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才被认定为立功。)
①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