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减刑的基本要点
发布日期:2018-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要点
1.减刑体现:一是减轻刑种。例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注意: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减轻刑期。主要指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2.减刑种类:一是可以减刑;二是应当减刑。
3.类似措施比较:(1)减刑不同于改判。减刑是在原判决基础上减轻刑罚,改判是撤销 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2)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减刑属于刑罚的执行。减轻处罚是在作出判决时在量刑上减轻处罚,属于刑罚的裁量。
4.与其他减轻处罚的比较:除了刑法第78条的减刑制度外,刑法中还有其他减轻处罚 规定。
(1)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可称为特殊减刑,但不属于第78条的减刑。
(2)附加刑的减轻(如罚金的减免),不同于第78条的减刑。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对其减轻,不称为第78条的减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