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结合犯的罪数认定
发布日期:2018-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结合犯
1.概念: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刑法规定只定拐卖妇女罪。
2.结合形式:(1)甲罪 + 乙罪 = 丙罪,我国目前没有这种情形;(2)甲罪 + 乙罪 = 乙罪。例如,绑架后杀害被害人,只定绑架罪。
3.结合犯的既遂问题
4.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分:前者是两个行为,后者是一个行为。例如,绑架罪致人死亡属于后者。
【注意】我国刑法没有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设立为结合犯。如果有独立的这两个行为,则应数罪并罚,例如,抢劫结束后为了灭口而杀人。注意,“抢劫罪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
5.结合犯与复合行为罪名的区分:前者是形式结合,内部的各个罪名还保持独立性;后者是实质结合,内部的各个罪名已经失去独立性,组合生成一个新的行为类型。
例如,在判断既遂未遂方面,前者需要考虑内部各个罪名的既遂未遂问题,后者则不需 要考虑内部各个行为的既遂未遂。例如前者,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需要考虑绑架的既遂和杀人的既遂。又如后者,抢劫罪,不需要独立考虑暴力强制行为或取财行为的既遂,只需要考虑抢劫罪的既遂。
【提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中,既有结果加重犯(拐卖致人重伤、死 亡),情节加重犯(入户抢劫、持枪抢劫),也有结合犯(拐卖中强奸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