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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吸收犯
发布日期:2018-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吸收犯
  1.概念: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例如, 甲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行为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2.特征:(1)数行为相互独立;(2)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发展结果。
  3.分类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出售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只定伪造货币罪。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准备入户抢劫,进入后发现屋内无人,便实施了盗窃,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吸收了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只定盗窃罪。这种情形也称为发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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