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拘役
发布日期:2018-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3.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4.劳动问题:实行强迫劳动改造,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期限问题。
(1)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6.类似措施区分:拘役、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