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8-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期徒刑
这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正常期限:6个月至15年。
2.数罪并罚时的期限:旧法条规定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根据 《刑法修正案 (八)》 对刑法第69条的修正,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 1日。
(1)“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既不同于判决生效或确定之日, 也不同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例如送监日)
(2)如果被告人只是被取保候审,并未被剥夺人身自由,不能算作羁押,不能折抵。
4.执行机关:由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5.判处拘役的罪犯劳动可以获得酌量报酬,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没有这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