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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8-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期徒刑
  这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正常期限:6个月至15年。
  2.数罪并罚时的期限:旧法条规定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根据 《刑法修正案 (八)》 对刑法第69条的修正,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 1日。
  (1)“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既不同于判决生效或确定之日, 也不同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例如送监日)
  (2)如果被告人只是被取保候审,并未被剥夺人身自由,不能算作羁押,不能折抵。
  4.执行机关:由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5.判处拘役的罪犯劳动可以获得酌量报酬,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没有这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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