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减刑条件
发布日期:2018-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减刑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至于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犯罪,在所不问。
【注意】对缓刑能否减刑?司法解释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 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①
①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2.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以前是不能少于10年)
(3)对严重的死缓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奸、抢劫、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采取了限制减刑的决定,那么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补充】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是上述严重的死缓犯,而是普通死缓犯的,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该实际执行的刑期是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也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两年)不包括在内。亦即,该死缓犯自死缓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17年。
3.减刑程序:
第79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 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予以减刑。”
2013年1月1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9条规定:(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提示】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多次减刑。
4.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包括两种不同情况。
(1)同种刑罚刑期之减缩的计算。
这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中某一种刑罚的犯罪分子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对此,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人减刑以后的 刑期之内。
【注意】减刑是就原判刑期而言的,是指缩短了判决刑期。例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服刑满4年后,因有立功表现被减刑,具体体现是,将原11有期徒刑减为8年有期徒刑。实际被减刑了3年。新的8年有期徒刑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甲减刑前已经执行的4 年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即甲在监狱再服刑4年,便可获释。
(2)异种刑罚之减轻的计算。
这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计算。对此,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计入在新的有期徒刑刑期内。例如,乙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满6年后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有期徒刑15年。乙必须自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再在监狱服刑满15年,才可获释,其减刑前的6年服刑期,不能计入减刑后所确定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犯减刑 的方法计算。
【注意】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该 13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典型真题】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0题)①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①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