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
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成立要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二者相同点:一是都没能继续犯罪,二是都因为意志以外原因。
二者区分: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是着手。因此,关键区分在于着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这是司法考试所持的判断标准。
【总结】易考情形:
(1)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时或强取财物时是着手,之前是预备行为。
(2)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例如,将妇女向车里拖,准备在车里强奸,向车里拖时就是着手。意图强奸熟睡妇女,上床抚摸熟睡妇女时,虽无暴力胁迫也视为着手。
(3)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
(4)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才是着手。注意:制造完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理赔事宜,不是着手。
(5)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注意】着手的特殊问题:
(1)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例如,母亲不喂养婴儿,导致婴儿生命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的着手。
(2)间接正犯的着手: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危险时,就是着手。例如,甲指使小孩入室盗窃,甲指使时不是着手,小孩着手实施时才是着手。
(3)隔离犯的着手。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上的间隔。隔离犯的着手以 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标准。如果是用邮寄物杀人,则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时为着手。
例1,甲邮寄一盒有毒饼干给乙,乙收到时,甲才算杀人着手。
例2,甲邮寄炭疽热病毒粉给乙时,由于该病毒粉在邮寄途中一旦泄漏就有传播危险,所以寄出时就是杀人着手。
2.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害结果没有发生。①这涉及到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在后文犯罪既遂中讲解。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1页。
3.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相同点,又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分。
常考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有:
(1)外在自然因素。例如,甲用定时炸弹实施爆炸,但炸弹出故障。又如,追杀过程中突然火车经过,挡住去路,等火车过去,目标已不见踪影。
(2)第三人的行为。例如,甲在追杀乙,被警察发现,或被一辆卡车撞飞。又如,甲将乙踢下悬崖,以为乙必死无疑,实际上乙被好心人救活。
(3)被害对象自身因素。例如,甲捅乙十刀,以为乙必死无疑,离开现场,实际上乙只是休克,后被救活。又如,甲使用假币时被对方发现。再如,甲使用暴力抢劫乙,乙正当防卫将甲制服。
(4)行为人自身因素。一是行为能力因素。例如,开车撞人,但驾驶技术过差撞向路边。 二是行为人主观认识出现错误。例如,甲入室盗窃,误以为窗外救护车声是警车声而逃跑。又如,甲误以为蜡像是真人而开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