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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兄弟间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8-10-30    作者:张静律师
谭某一(甲方)与谭某二(乙方)于2009711日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记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议书,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就位于花都区XXX号房屋)分割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花都区XXX号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登记房产面积130平方米,现因历史遗留问题,办证时乙方不知情,生产队将该房产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业主为甲方。现甲乙双方同意,该房产面积双方各占一半,即甲乙双方各占该房产65平方米面积。二、乙方同意,该房产暂时由甲方使用,出租收益由甲方收取;甲方百年后,该房产的收益由乙方支付。无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建或重建。三、若该房产因征地需要拆迁,所得征地补偿款由甲乙双方按照所占房产面积进行分配,即征地补偿款由甲乙双方各分配50%。所需要的费用也由双方各承担50%。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该协议除谭某一、谭某二签字加盖指模外,还有见证人谭某己、谭某庚等五人签字,并加盖了广州市花都区XXXX村民委员会公章。后涉案房屋拆迁,谭某一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取得安置房及补偿款28万。后谭某一去世,其继承人三个儿子领了补偿款。谭某二起诉三个儿子要求平方补偿款和安置房,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解答:房产分割协议有效,应当支持。安置房可等房屋拿到后再另案起诉分割。如到时对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可竞价,价高者得。
判决书节选:
《房产分割协议》上由谭某一、谭某二签字并加盖指模,并由多名见证人见证,可以反映上述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谭一、谭二、谭三称谭某一已是八十岁高龄且签订合同前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神志不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房产分割协议》系双方对涉案房屋历史情况的确认以及对房屋使用、收益以及征地补偿款分配、费用承担进行的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谭一、谭二、谭三应当在继承谭某一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房产分割协议》中谭某一负有的义务。为此,谭某二在本案中主张谭一、谭二、谭三向其支付《房产分割协议》约定的50%补偿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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