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兄妹间签订了分家协议但未履行,多年后协议还有效吗?
钱某和李某共育有钱大和钱二两子女。李某于1996年去世,钱某于2004年去世,老两口之前也未曾留有任何遗嘱,两子女现都健在。钱某生前名下有纱厂的房改房,约50㎡,至今一直由钱大居住使用。兄妹两个多次就房屋的继承进行协商,也签订过一份协议,大致内容为,房屋归钱大所有,钱大向钱二支付房价的一半,双方一致同意,并由钱大向钱二出具欠条,由此,钱二再在房屋过户手续上签字。协议还公正过,并确认了该协议分配方法的效力。但是,钱大此后并未向钱二支付任何款项,房屋依然登记在钱某的名下。后来,钱大曾经向法院诉请该房屋归其所有,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全都被驳回,无奈钱大只好撤诉。双方现因房产归属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但是钱某和李某并没有留下遗嘱,而钱大和钱二都是钱某的子女,且都应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其遗产。钱某去世后,虽然兄妹两签署过协议,约定了遗产的分配方式,但双方都没有按照协议实际履行。争讼的房屋仍然在被继承人钱某的名下并未办理继承事宜,故仍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同意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