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安装空调打孔受伤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民事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XXXX,男,汉族,1X出生,无业,住重庆市X区。
被告罗XXXX,女,汉族,19X月出生,无业,住重庆市X区。
二、审理经过
原告叶XXXX诉被告罗X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X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XX,被告罗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
原告叶XXXX诉称:2017年5月9日,被告罗XXXX雇佣原告叶XXXX为罗XXXX位于南岸区XXXX号的房屋打孔,叶XXXX在打孔时摔伤,被送到医院治疗。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罗XXXX向其赔偿医疗费524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2250元、误工费5451元、残疾赔偿金506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营养费700元、交通费500元、续医费3000元、鉴定费2180元。
四、被告辩称
被告罗XXXX辩称: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由于承揽事务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负担,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上午,被告罗XXXX为位于南岸区XXXX号房屋安装空调,因需要在墙上打孔,遂临时到小区门口与等待揽活的原告叶XXXX商定,由叶XXXX打孔,每个30元,需要打8个孔,共计240元。之后,叶XXXX取来自备的打孔机,自行搬来房间内放置的梯子,站在梯子上打孔。中午时分,罗XXXX需回家吃饭,就向叶XXXX支付了240元,留下叶XXXX与空调安装人员继续工作,并委托空调安装人员检查叶XXXX所打孔洞,确保符合空调安装需要。
罗XXXX离开后,叶XXXX站在梯子上继续打孔,大约在打到第4个孔时,叶XXXX从梯子时摔下受伤。罗XXXX接到电话后赶回事发地点,将叶XXXX送往武警重庆总队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肝破裂。叶XXXX于次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19天。叶XXXX于出院当天转到南岸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继续治疗,于同月12日出院,住院5天。
事故发生后,叶XXXX以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罗XXXX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2017年10月24日,本院委托重庆市XXXX司法鉴定所对叶XXXX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护理时限进行鉴定,该所于同月3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是:“1、叶XXXX肝破裂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2、叶XXXX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叁仟元左右。3、叶XXXX护理时限以伤后45天评定为宜。”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叶XXXX受伤后产生了医疗费524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2250元、误工费5451元、残疾赔偿金506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营养费700元、交通费500元、续医费3000元、鉴定费2180元;罗XXXX为叶XXXX垫付了52006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任勇的证言、武警重庆总队医院病案资料、南岸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病案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六、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叶XXXX为罗XXXX安装空调需要在墙壁上打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罗XXXX为安装空调需要在墙壁上打孔,其孔洞有一定要求,即能符合安装空调之用;而双方也应明知,叶XXXX并非只需在罗XXXX指定的墙壁上打孔就能得到报酬,而必须是孔洞符合安装空调的需要才能得到报酬,且其报酬与其所打孔洞的个数有关。而且,打孔所需要的主要工具打孔机系原告叶XXXX自备;而叶XXXX所用梯子是房间内既有的,叶XXXX也是自行取用的。因此,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宜认定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为原告主张的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存在,故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XX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叶XXXX承担(限原告叶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