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女士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湾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南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16
)洪仲调字第11
号申请人:艾xx,女,汉族,1982
年X
月16
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82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小杨,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58
号卡车楼上。组织机构代码:67798041
-8
负责人:任x,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教,公司员工案由: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仲裁案,依法由朱冰仲裁员成立的独任仲裁庭审理。申请人请求裁决:1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险理赔金人民币共计65482
元(维修费52482
元、评估费3000
元);2
、本案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2016
年2
月3
日,件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吴小杨,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万教到庭。2016
年3
月9
日在仲裁庭组织下,申请人、被申请人经充分协商,就本案争议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保险理款4万元;
- 申请人预交的件裁费用3190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三、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金额一次性打入申请人的账户或申请人指定的账户,账户名:艾xx、开户行:上饶银行食有限公司城西灵山文行,账号:
205700980004XXXXXX: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由件裁庭根据本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不需写明争议事实和理由。仲裁庭审查了上述调解协议。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达成调解协议,是其民事权利,且协议内容不速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郎生效、与截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栽员:朱冰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