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征用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
征地拆迁案例分析(查看更多医疗案例)
【引言】土地征收中,落实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是被告行政许可前必须要做好的工作。由于被告没有按此要求落实即进行了行政许可,法院应确认涉案行政许可行为程序违法。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多种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案例】郑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判决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行初118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地块虽经依法审批被征为国有,因原告的涉案房屋确在此证范围内,其有权对此主张权利。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03)640号文件中的第二项要求:“你市要严格按照征用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被告XX市人民政府并未按此要求“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案地块当时虽无国家政策强制性“净地”出让规定,但“落实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是被告行政许可前必须要做好的工作。由于被告没有按此要求落实即进行了行政许可,本院应确认涉案行政许可行为程序违法。
由于涉案行政许可自2005年4月14日至今,第三人据此在涉案地上的建设已成事实,且是不可逆转。涉案行政许可虽属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此行政许可行为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害,本院应确认涉诉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不判决撤销。涉案房屋已经“被人”强行拆除的事实,其房屋应得的补偿及原告其他相应的权利亦应当由被告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于2005年4月14日为第三人颁发的承市国用(2005)第00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延伸阅读】ZGDA5106 被拆迁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故法院不支持其涉案房屋按照非居住房屋补偿的诉讼请求。ZGDA5207 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Z064 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组织强拆违法。//Z011被拆迁人已足额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Z042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