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征地公告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相关材料上报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审批。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后作出征地批文并下发给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告。
征地公告的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2)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征地公告下发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该包括:
(1)被征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