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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养殖场拆迁案例:一招断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发布日期:2016-02-1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问题提示: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后,是否需要报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能否直接实施征地? 【要点提示】
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后,该方案实际上尚未正式生效,只有报经政府批准之后,方能对外产生效力;也只有在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国土资源局方可组织实施征地,否则便属于违法征地。
【案例索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5]苏国土资行复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
申请人:王先生
承办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波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叶方荣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
王先生是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和养殖场。由于当地进行项目建设,王先生的房屋和养殖场被列入征收范围。然而,王先生自始至终未收到任何相关征收文件,且对当地征迁管理办公室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条件存有争议,协商未果后遭到强制征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几经考虑,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征收纠纷。经人介绍,王先生最终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张波律师和叶方荣律师承办王先生的案件,负责全权处理其房屋及养殖场征收维权事宜。
经过前期法律调查,京平拆迁律师发现市国土局曾于2012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XX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内容即为王先生的房屋及养殖场所在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对该文件的仔细研究,京平律师发现这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际上漏洞百出,在诸多程序和实体上均违法法律规定。随后,京平律师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针对市国土局的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助王先生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市国土局提出相关土地已经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徐州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该局据此发布了《关于XX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表示下达公告后在该村进行了张贴,公告期内由于没有收到要求听证申请,故未举行听证会。因此,市国土局认为自己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实施征地的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市国土局直接实施征地,在此过程中并没有看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尽管市国土局对此避而不谈,但这一问题京平拆迁律师早已看在眼里,了然于胸。随后,本案的复议结果也正如京平拆迁律师所预料。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认为:在征地组织实施过程中,市国土局作出了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履行了相关告知程序,但市国土局未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徐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15年8月5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2015]苏国土资行复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市国土局未履行将《关于XX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报经徐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违法。

拆迁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后,该方案实际上尚未正式生效,只有报经政府批准之后,方能对外产生效力;也只有在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国土资源局方可组织实施征地。本案中,市国土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未经政府批准该方案,便直接实施征地,其违法性毋庸置疑。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治现状下,我们看到许多地方甚至连征地批文都没有办理便开始实施土地征收,更谈不上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告和批准;许多情况下,征收方仅仅是口头通知被征收拆迁户签字拿钱。在这种背景下,许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有限,正如本案中,普通人可能因为市国土局拟定了征地补偿方案,并且进行了公告,便认为征地的实施十分正规,而在专业拆迁律师的眼中,即使看上去冠冕堂皇,也无法掩盖其违法的本质,也只有通过这些蛛丝马迹及时对违法行为实施有效打击,才有可能扭转征地拆迁维权中的不利局面,为最终实现成功维权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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