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经典案例:员工不诚信、法院不支持!
劳资纠纷经典案例:员工要求单位不交社保,之后又主张赔偿,法院:不诚信、不支持!
王某某与无锡市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某公司(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某公司未给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支付王某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有法不依,以某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未支持王某某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某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
法院认定: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王某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王某某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曹 霞
审判员 傅志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玉华
律师分析:本案是典型的劳资纠纷案件,实务中,很多企业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保,因此跟企业签署书面的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或协议,企业每月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补贴,双方可谓皆大欢喜。
但后期一旦产生劳资纠纷,企业据此协议或承诺进行抗辩,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极小。意味着企业不仅仅丧失了支付给员工的现金补贴利益,更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罚款、并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保。
本案的审判结果,从另一个角度为企业寻求了有利的司法救济渠道,即员工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以据此认定企业与员工签署的有关协议或者员工本人出具的有关放弃社保缴纳的承诺合法有效,除非员工可以证明签署该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
诚实信用原则为司法审判的黄金罚则,任何人存在不诚不信之情形,均需要为其付出相应的代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