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经典案例 (四)
(作者: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毅)
一、案情经过
2014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4年9月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称暂无资金偿还,2015年8月15日,双方就该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本息6225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8月底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委托本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和利息。
二、原告诉求
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62250元;
2.要求被告从201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三、法院认定:
根据潼南区人民法院所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潼南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6月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5年8月15日,双方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250元,本息共计6225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8月底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潼南区人民法院,请求如诉称。
潼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也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未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潼南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潼南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潼南区法院以(2016)渝0152民初94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622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五、承办结果:
迫于法院压力,被告主动偿还原告借款,原告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