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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经典案例(二)——还欠款两万
发布日期:2013-04-0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家住常州某镇,在当地开了一家建材装潢店,李某是一个搞装修的包工头,经常在王某的建材类购买装修材料,两人生意做了有一年。李某买材料先记账,一般两个月结一次。20121月初,李某对货款经结算,李某在王某的记账本注明:今欠王某34000元。李某说,有一笔装修款要在春节前才能拿到,到时一并付清,王某表示同意。春节前两天,李拿来14000元,说剩下的钱过几天就付。王某提议,先出张收条吧。李某嫌麻烦,条子多容易丢,就直接在记账本的欠条后添加了一句“还欠款20000元。可直到春节过完,李某也未结清剩余款项。20128月,王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剩余20000元货款,李某表示已还20000元。
【案情分析】
由于“还”是一个多音字,有(huan)的读音,表归还的意思;有(hai)的以上,表仍然的意思。那么本案中的“还”应当怎样理解呢?我们认为:
1、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存在买卖关系,王某提供装修材料给李某,李某定期结算货款。因此,在李某出具的欠条中,不管李某是还了20000也好,还是归还14000也罢,李某是负有还款的举证义务。如李某举证不能,便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中,如李某主张已经归还了20000元,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还款证明,如银行提款记录、转账记录等。借款纠纷也是一样,出借人只要在借出款项后,是否归还借款、归还多少借款都要有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本案中,该“还欠款20000元”系李某书写,因此但该用词既可以理解成以归还20000元,又可以理解成还有20000元欠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李某的解释,即李某仍然有20000元欠款未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调查案件事实,最终判决李某归还王某20000元欠款。
 
律师提醒:日常生活中,借条、欠条中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也不要图省事,实在不能避免的话,一定要作出必要的说明。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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