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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买卖纠纷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8-01-16    作者:刘琬琳律师
【关键词】
房屋买卖   行为保全  学区房学位  
【内容摘要】
根据现行政策,学区房房屋学位一般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在涉及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受人申请对涉案学区房学位进行行为保全的,经审查申请具有正当性及必要性的,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的户口的学位的保全裁定。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16年4月10日与廖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海淀区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当日,王某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4月26日双方完成网签。但此后,因该房屋系学区房,房屋价值升值,廖某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另查明: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廖某某曾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后廖某某已将其子女户口迁回涉诉房屋,将于2016年6月小学入学登记时使用涉诉房屋对应的学位。
本案焦点
王某要求对该涉案房屋所对应的“学位”进行行为保全,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观点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我国行为保全的适用以当事人可能遭受其他损害为前提,而不以判决难以执行为前提。因此,当事人在申请适用行为保全时应当说明保全理由,即当事人可能面临其他损害:申请人应当证明一项客观危险的存在,当事人之间现存法律关系(地位)的变化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未来依据(主诉)胜诉判决享有的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在本案中,原告依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和《补充合同》对房屋享有债权,被告也承诺房屋的学位并未使用。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被告擅自前往指定小学参加信息审核并登记入学的,就使用了房屋户口对应的学位。由于房屋户口对应的学位六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原告等到获得胜诉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就不能再使用该房屋户口对应的学位,从而会蒙受重大不利。这就构成了适用行为保全的保全理由。
法院裁定: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的户口的学位,并向相关小学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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