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1023没有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人用狂犬病疫苗等二类疫苗销售 构成非法经营罪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疫苗(10)医疗风险警示案例 (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引言】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等疫苗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疫苗构成非法经营罪。
【医疗事故】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疫苗质量】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医学会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鉴定】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法律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修订);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卫生部令第 6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82号
【案例】李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晋0105刑初653号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非法经营罪//(2016)医疗案例 (32)疫苗风险
第 1023 号
【基本案情】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电话、QQ等方式与山东省济南市非法从事二类疫苗销售的庞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从庞某某处多次购买水痘减毒活疫苗、口服轮状病毒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等数十种二类疫苗,总价值达1396927元。后李某某将这些疫苗分别转卖到山西省太原市、运城市等地,非法获利约3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药监局】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李某某、周某1及山西XXXX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过《药品经营许可证》。
【工商局】山西XXXX商贸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登记证实,该公司由李某某、周某1二人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139692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侦查机关没有向被告人交代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以及被告人构成自首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主动到案后,侦查人员依法告知了其相关权利义务;被告人仅供述了其部分犯罪事实,未能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直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才供述了其罪行,其自首依法不能成立。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非法从事二类疫苗销售,承担刑事责任。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疫苗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疫苗构成非法经营罪。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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