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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期限届满继续营业 构成非法经营获刑
发布日期:2012-12-01    作者:110网律师
有证与无证的区别,有时候就是罪与非罪的跨越。2012年11月,被告人黄文誓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又未办理新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营业,经营数额达108100元,构成非法经营罪。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黄某经营管理西林县博爱综合门诊部,在工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从2008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21日)有效期内其正常从事经营活动,但是自2012年3月21日起该门诊部的营业执照已到期,黄某在未办理新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B超机、流产吸引器等医疗设备依然继续经营。在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无证期间,黄某无证经营、开展诊疗活动,经营数额达108 100元人民币。

  黄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在铁证面前,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因其在非法经营期间,该机构未发生因非法经营而引发其它严重的危害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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