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律规定,就征收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而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和安置的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2、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3、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的金钱的数额为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应分项计算,在补偿协议中分别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的金额等。原则上,补偿协议还应当就各项补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作出决定。4、安置房的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者居住面积、安置面积的误差、安置用房的位置和安置房的地点。5、支付期限。原则上补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但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分别约定不同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由于《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因而支付的期限约定的最后时点应在搬迁开始时点之前。6、搬迁期限。征收房屋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搬迁期限,不得造成被征收人仓促迁出,利益受损。不论货币补偿还是安置补偿,都存在一个搬迁期限的问题,因此对搬迁期限的约定是所有补偿协议的必备条款。除上述《征收条例》规定事项外,当事人之间还可以约定其他的补偿协议内容,如补助和奖励、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违约、纠纷解决方式等。
小建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必须合格,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内容必须符合征收法规,主要条款必须具备,并且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完成,才算是合法有效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