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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是谁?
发布日期:2017-07-27    作者:燕薪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律规定,就征收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而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和安置的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
2、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3、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的金钱的数额为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应分项计算,在补偿协议中分别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的金额等。原则上,补偿协议还应当就各项补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作出决定。
4、安置房的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者居住面积、安置面积的误差、安置用房的位置和安置房的地点。
5、支付期限。原则上补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但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分别约定不同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由于《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因而支付的期限约定的最后时点应在搬迁开始时点之前。
6、搬迁期限。征收房屋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搬迁期限,不得造成被征收人仓促迁出,利益受损。不论货币补偿还是安置补偿,都存在一个搬迁期限的问题,因此对搬迁期限的约定是所有补偿协议的必备条款。 除上述《征收条例》规定事项外,当事人之间还可以约定其他的补偿协议内容,如补助和奖励、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违约、纠纷解决方式等。 小建议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必须合格,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内容必须符合征收法规,主要条款必须具备,并且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完成,才算是合法有效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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