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山债权债务律师告诉你: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3345号之二
原告:甲,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恩,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璇,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乙,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原告甲诉被告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2018年3月1日,原告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保全费1805元,合计4383元(原告甲已预交2578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翟伟国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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