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贵与倪祖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锦江民初字第1281号
原告李先贵,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潘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祖坤,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吴勤建,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贵与被告倪祖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先贵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先贵申请撤回对被告倪祖坤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先贵撤回对被告倪祖坤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李先贵承担。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