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呼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托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浩,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托县。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托县人民法院(2016)内托民初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托县人民法院(2016)内托民初8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予以退回。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