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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外汇交易平台境外外汇买卖构成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发布日期:2018-07-24    作者:耿武杰律师


从事外汇交易平台境外外汇买卖构成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将外汇交易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户,投入外汇交易资金,并将相关账户交由其他人管理,双方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该类业务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在未经批准前提下,在境内通过网络从事境外外汇买卖,构成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双方之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违反国务院上述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的一方在此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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