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39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活动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银行又是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所以我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银行业金融业务的开展都要严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