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033. 在KTV内,无故殴打他人,造成该三名被害人受伤的后果构成衅滋事罪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辩护律师权利义务】在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包括职务犯罪、各类经济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扰乱金融秩序案件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看守所会犯罪嫌疑人,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及受害人的刑事代理。
【律师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取保候审简介】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满足条件的,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律师此时可以向有关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的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时律师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确定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程序合法性等。侦查机关受理刑事辩护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后,需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案例】白书韬、许立君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津0116刑初2010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2017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白书韬、许立君、王志庆、张志宽伙同李澜、白关华、鄢勇、董强、侯玉路(均已判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三号路K乐迪KTV内,无故对被害人李某、李某1、刘某进行殴打,造成该三名被害人受伤的后果。
【鉴定意见】经鉴定,李某躯干部、头部、鼻部、颧部、眼部、右手的损伤均为轻微伤;李某1的损伤为轻微伤;刘某右上肢、右下肢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辩护意见】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许立君被抓获归案;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白书韬、王志庆被抓获归案;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志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上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与其他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书韬、许立君、王志庆、张志宽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书韬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书韬、许立君、王志庆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张志宽具有自首情节,且上述四名被告人和其他同案犯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白书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许立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王志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张志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热文推荐】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 // 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 X063.
与医生勾结非法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抗癌药构成销售假药罪。// X1011.
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