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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殴打他人 寻衅滋事被诉
发布日期:2012-11-21    作者:孙新律师

本人代理案件,涉及隐私,隐去真名

2010年11月的一个下午,被告人张X、李X、王X(未满16周)参加完朋友的婚礼,来到我市某菜市场,碰到赵X(在逃),后四人在路边说话。此时被害人陈X、陈XX沿路经过以上四人,陈X和XX看了其四人一眼,其四人就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殴打过程中,同样参加婚礼的被告人小强正好经过,也帮助其四人进行殴打。后经鉴定陈X的损伤为轻伤。除小强外,张X、李X均又参与了第二次的报复行动,又造成一人轻伤。
此案由我市XX区检察院沧X检刑诉(2012)第21号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三位被告人提起公诉。
我作为该案小强的辩护人针对起诉书及阅卷材料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1、主观方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从卷宗可以看出,被告人小强是在其他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打斗过程中参与进来的,当时小强认为他的朋友正在被打,故上前阻拦,后也挨了打不得不反击,其不具体备犯罪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讲,小强参与之前,其他被告人已经和二被害人拿砖头实施互殴,在这一点上,李X当庭承认是自己拿着砖头与二被害人互殴的,而小强赤手空拳参与后没几分钟就停手了,二被害人的伤主要是由其他被告人所致,小强所起作用微乎其微;
3、小强被逮捕后,自愿认罪,其积极配合公安人员调查取证,坦白自己及他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
4、小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也有悔改具体表现。其在案发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后,也极度后悔,表示要痛改前非。
5、小强在犯罪时,才刚满18周岁,还不能正确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心智不成熟,极易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走上歧途。故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6、小强通过其家人及律师也积极联系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1被告人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2被告人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被告人小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已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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