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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003. 因承包建筑工程纠纷 打砸混凝土罐车的玻璃 殴打他人致人受伤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18-06-19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
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孙某、孙某1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0117刑初49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2017213日上午,被告人孙某得知自己打算承包的位于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乡的吉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活区宿舍工程被他人承包后,伙同孙某1、杨某等人驾车来到该工程建设工地,遇天津市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罐车来到工地上准备卸车,孙某1上前阻止司机卸车并用木板打砸混凝土罐车的玻璃,而后被告人孙某、孙某1、杨某与混凝土公司的霍某2、霍某1、李某发生冲突并相互殴打,致霍某2、霍某1、李某受伤。
鉴定意见经依法鉴定,霍某1的右眼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霍某2的右足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的右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辩护意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孙某1、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孙某1、杨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孙某1、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孙某1、杨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孙某、孙某1、杨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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