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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未提前30天辞职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8-07-09    作者:石文辉律师
 在生活中,有些劳动者因为对工作没有责任心,选择突然离职,使得单位措手不及。你的岗位空下来了,单位也没有来得及找你的代替者,严重的可能会给单位造成损失。那么,劳动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辞职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
被告:姚某
2015115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2015118日入职该公司。《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工作岗位为大客车司机,合同期限自2015115日起至201758日止。还约定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201542日,被告无故向原告提出辞职,并在47日主动离职。导致原告安排被告驾驶的车辆停运,造成直接损失30000元。
原告诉称:被告提前辞职,致使原告安排被告驾驶的车辆停运,且由于大客车司机属于高级技术工种,很难招人。由于被告平突然离职,原告无法一下招到司机,安排其负责驾驶的车辆只能停运,由此所形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原告直接损失3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
 
【法院裁判】
一、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00元。
二、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律师解答】
一、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被告在合同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没有提前30天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被告己构成违约。依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千元,于法有据。
二、损失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损失3万元。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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