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员工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律师介入调解降低赔偿
【案 号】三劳人仲案字(2017)4272号
【委 托 人】佛山市**石材公司(被申请人)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为当事人降低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郑邦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王*(申请人)是佛山市佛山市**石材公司(被申请人)的员工,于2017年4月18日因工受伤,后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佛山市**石材公司本是愿意赔偿的,但员工不愿意调解,直接起诉要求佛山市**石材公司赔偿11万元。佛山市**石材公司为了减少赔偿,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7年11月22日,我所接受佛山市**石材公司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为了能够降低赔偿,需采取拖延时间的手段施压,让对方同意调解。
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首先,办案律师向法院对于工伤认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并向劳动仲裁申请中止审理,拖延时间。其次,办案律师主动与对方沟通,尝试调解。最终,由于时间拖长导致的压力让对方同意调解,并在劳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如愿降低赔偿。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如下:
一、 双方同意,被申请人(佛山市**石材公司)承诺于2018年06月14日前向申请人(王*)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2000元。
二、 申请人(王*)收到上诉款项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同时终结双方权利义务。
三、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否愿意调解
四、律师点评
对于工伤争议案件,在代理用人单位时,可以采取拖延时间施压达成调解,从而降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