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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手,律师力争获赔18万多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    号】(2017)粤06民终9625-9626号
【委 人】*平(原告)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经济补偿金共18万余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潘景伟 律师、罗翠怡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6日,当事人在广东**染整定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染整”)一车间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压伤右手。当事人于当天入住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后来经同意转院禅城区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前臂中远段严重绞压伤拌血管申请肌肉肌腱损伤伴伸肌群缺损;2、右桡尺骨远端、右手拇指中远节指骨多发性骨折;3、右1-3指部分皮肤软组织缺损;4、右前臂中远端、右1-4指皮肤软组织挫伤”。2015年6月12日,当事人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佛南人社工(2015)195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2017年2月20日,根据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佛劳鉴(二)初字2017年0073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当事人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14个月。从当事人发生工伤至今,广东**染整定型有限公司仅支付委托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当事人遂委托我所向被告追讨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5年7月31日,我所接受*平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平广东**染整定型有限公司有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要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尽快申请仲裁,追讨经济补偿金。
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平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无论在仲裁阶段还是一审判决,对于当事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均有误,当事人在2014年4、5、6月的工资,网银转账部分即提成工资确实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放,但因客观原因当事人多次去到工资发放的账户所属银行却无法搜集相应证据,经办案律师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去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于是二审改判增加了约1万5千元的补偿。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如下:
**染整*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9456.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715.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703.5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6987.6元,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三、争议焦点
1、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点?
22014年4、5、6、7月的工资数额?(直接决定平均工资的计算)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历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一审二审阶段,历时约两年,律师工作量大,但最终帮当事人争取到理想赔偿,且执行顺利及时收到款项。最后,建议劳动者入职单位必须签订并保留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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